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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偵辦虐童案件聲請羈押被告獲准

2022-07-19 05:46 作者: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來源:台灣新生報   閱覽: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施家榮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配合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偵辦柯嫌、許嫌虐童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2022)七月十四、十五日拘提、訊問被告兩人,認被告兩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成年人傷害兒童、刑法第兩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重大,有串證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經查,被害兒童(2019年生)為被告柯嫌(女,八十五年(1996)生)之子,被告柯嫌於一一一(2022)五月間某日起至七月十日止,將被害兒童帶往雲林縣麥寮鄉與其同居男友被告許嫌(男,八十年生)同住,被告兩人不顧被害兒童年幼,竟以燃燒中之菸蒂灼觸被害兒童皮膚、以牙齒咬住被害兒童臉頰、徒手大力捏掐被害兒童皮肉,因而使被害兒童身體多處掐痕、大腿、小腿多處菸蒂燙傷疤痕、臉頰咬痕、額頭、眼睛、手臂等多處瘀傷、眼結膜出血,進而造成被害兒童走路時軟腳、無法自行翻身、反應及活動能力下降、反應遲鈍、病懨懨貌等身心發育受妨害之情況,七月十一日返回屏東縣車城鄉住處,被害兒童外婆發現有異,帶往醫院治療,醫院隨即通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轉知雲林縣政府社會處,並依程序通報「雲林地區婦幼保護聯繫平台」。

隨後,雲林地檢署立即指派檢察官指揮警察偵辦,於七月十四日晚間拘提被告兩人到案,並於七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兩人,訊後認被告兩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成年人傷害兒童、刑法第兩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等罪嫌重大,且有串證及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至於被害兒童則交由雲林縣政府社會處緊急治療、安置。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張春暉表示「雲林地區婦幼保護聯繫平台」之成立,係突破過往通報及處遇機制,針對處於危險情狀之兒少,串聯警政、社政、醫療等各網絡單位協調合作,由檢察官主導擴大橫向連結及分工,及早介入,減低兒少因未能及時救援,導致不當虐待釀成死傷悲劇的可能性。雲林地檢署將稟持上開宗旨,汲取此案經驗,持續保護國家幼苗之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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