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 > 教育 > 正文

《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9月起施行 教師接過「戒尺」還需邁過幾道坎

2020-09-24 16:35   來源:工人日報   閱覽:


學生犯錯後,教師能不能懲戒?如何懲戒?懲戒的邊界在哪裡?9月起,《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其中首次通過立法形式賦予教師懲戒權。

近年來,關於教育懲戒權的討論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方面,不少人認為有必要賦予教師必要的懲戒權,以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聲音認為,教師真正願意接過戒尺,還需要解決一些現實難題。

《條例》第6章第56條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該條同時規定: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為有效糾正學生不良行為,提昇教育教學質量,廣東通過立法回應社會各界呼籲,賦予教師必要的教育懲戒權,強化對有不良行為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糾正,加強對學生違法行為的處理。

廣東東莞石碣鎮教育管理中心副主任劉臺芳從教33年,作為東莞市小學語文首批學科帶頭人,劉臺芳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用「及時雨」來表達對教師擁有懲戒權的支持。

「一些家長對子女溺愛,這些孩子受到的讚美很多,但是波折歷練少了。一個孩子既要經得起表揚,也要經得起批評。」劉臺芳指出,此前老師不擁有懲戒權,導致一些老師對學生的教育畏手畏腳。

「教師擁有懲戒權,也是一把『雙刃劍』。」劉臺芳說,「如果用得不好,對學生的學習乃至心靈有很深的影響。」

劉臺芳舉例說,有一位老師對同學非常嚴厲,這位老師曾經教過一個學生,是很典型的讀書不行的孩子,但是後來創業成功,成為當地的大老闆。這個老闆每年都請學校的老師吃飯,但他特意跟校長要求,不要叫那個嚴厲的老師來。

原來,這位「老闆同學」因為不喜歡學習,從三年級到五年級足足兩年的時間,那位嚴厲的老師都讓他在教室外罰站,給年幼的學生造成了長久的心理陰影。

「把握好懲戒的尺度十分重要。」劉臺芳告訴記者,「學生不聽話,偶爾罰站,合情合理;天天無故罰站,則變成了體罰,是歧視、侮辱學生,不合情理,更不合法,『園丁』便成了『魔鬼』。」

與「愛讀書的農民工」吳桂春一起被聘為「職工書屋公益代言人」的勞模代表尹利平對「懲戒權度的把握」有很深的體會。「小時候有個數學老師脾氣暴躁,如果做不出題目就打人,後來導致我很討厭數學,常常產生負面自我暗示。」

在尹利平看來,只要在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如果學生的行為已經違反相關規定,老師可以藉助一些懲罰性的方法對學生進行教育,比方掃地、抄課文、跑步、背詩詞等。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一些一線老師對擁有懲戒權態度謹慎。

廣州某小學擔任語文老師的江老師介紹,她之前遇到一位家長向學校老師反映,讓老師不要對自己的孩子過於嚴厲,怕會影響孩子的學習積極性。

江老師認為,懲戒權的明確,是對老師的一種保護。但是沒有明確具體的懲罰界定,所以有時候老師在懲罰時很難拿捏好度。「一些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很差,出現了孩子因為經受不住老師的懲罰而做出一些極端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給老師的教育教學工作帶來了難度。」江老師說。

「當然,作為老師也不能仗著懲戒權而隨意對學生進行懲罰。」江老師說,「老師始終要明確,懲戒不是體罰。」

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靜儀從法律角度談及,鑑於此前出現了不同的懲戒效果和爭議,各方的權利義務範圍不明確,導致懲戒權的實施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記者注意到,《條例》並未列舉教師可採取的具體教育懲戒措施。對此,黃偉忠稱,考慮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該條例應注意做好與該規則的銜接。(記者 葉小鍾)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