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國際 >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出爐

2020-07-31 23:49    作者:陳維強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財政部昨(三十)日公告「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避免不當限制承攬業及船務代理業之優質企業申請資格,擬放寬業者須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之資格限制。

草案總說明中指出,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為落實行政院法規鬆綁政策,活絡國內經濟動能,積極檢討鬆綁管制性規定,建構友善經商法制環境,因此擬具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擬修正七條,重點包括: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條文,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載明配置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之最少人數及其須具備之資格。

避免不當限制承攬業及船務代理業之優質企業申請資格,放寬業者須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之資格限制;公司法於一○七年八月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因此擬配合修正。

說明中指出,依現行規定,承攬業者須符合最近三年無違反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經依相關罰則處分之條件,方符合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資格。以主管法規處分紀錄做為優質企業資格評估條件,可補關務管理未及之處,有助於供應鏈風險管理,惟相關罰則種類繁多,如不論違規情節輕重一體適用,實有違比例原則。

鑑於航業法及民用航空法相關罰則涉供應鏈安全及風險管理之條文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託運危險物品之違章處分,另為保留處分彈性,以因應不同情況,爰採計主管機關相關罰則處分範圍修正限縮於涉託運危險物品及影響供應鏈安全者,以資衡平。

0

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