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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復運出口案件 10月上路

2020-09-10 08:34    作者:陳維強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財政部關務署昨(九)日公告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復運出口案件,報單總離岸價格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者,報關人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其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應填報於出口報單之專屬欄位,並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復運出口免收推貿費」,以利分估審核及推貿費徵收系統確認免收,並自十月一日起實施。

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進口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申請退還已納進口營業稅,應於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其申請核辦方式,得於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位,填報「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

另於原貨復運出口後,持普通退稅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退稅事宜。

配合郵局代收出口推貿費一事,將併同修正出口代收費用繳納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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