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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訂定答復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處理原則

2020-08-14 10:07    作者:陳維強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海關訂定答復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處理原則,海關會在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答復,案情較複雜或具特殊情形時,也會向申請人說明延長事由後於二十八日內答復;另請申請人務必詳填聯絡資料及所詢貨物進口報單號碼(或快遞簡易申報分提單號碼、郵包包裹號數或行李申報單號碼等),以利海關儘速處理及回復。(見圖,關務署提供)

關務署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後,想要瞭解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如何核定,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得向進口地海關請求說明核定方法。為期所屬各關能有一致之處理,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因此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答復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方法處理原則」供各關遵行,並製定申請書提供下載(下載路徑:關務署官網/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方法說明申請書),以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請。

關務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關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所作答復,係用來說明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事實及法令依據,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完稅價格核定不服,仍應依關稅法第四十五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始得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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