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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 2020年6月17日 一版

2020-06-17 16:10    作者:編輯部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IMO船旗國在疫期核對總和證書 更新指南

【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國際海事組織(IMO)最近發布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19通函件,通函件後附國際船級社協會制定的《船旗國在疫情期間核對總和證書更新指南》(簡稱《指南》),為船旗國及航運業界提供資訊及指導。

通函件指出,所有船舶須由船旗國或其授權認可組織,進行核對總和證書更新,以便證明船舶設計、建造及營運符合公約、規則要求,由於COVID-19大流行導致驗船師無法進入港口或無法登船,對規定核對總和證書更新,造成嚴重影響。

內容指出,儘管在很多公約中,由於不在檢驗港等客觀情況,導致無法檢驗留有證書延期的介面,如不超過三個月,但顯然在當前形勢下,無法滿足要求,多數主要船旗國也實際實施延期超過三個月的管理措施。Resolution A.1140(31)在HSSC下的檢驗導則,也對主要公約中證書有效期及檢驗間隔設定標準。

IMO注意到一些船旗國採取簽發短期證書或將證書延長至最高限額以外等措施,短期證書或其他措施發放應限於COVID-19大流行造成具體情況,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國際船級社協會在考慮是否允許將法定證書延期超過三個月時,已制定向船旗國提供技術及實施建議指導原則,祕書長建議各成員國在考慮簽發短期證書或延長證書有效期超過三個月時,利用所附指導原則,以促進核對總和證書更新制度正常運作。

《指南》建議船旗國在採取相關措施時,遵循以下步驟:

一、為完成核對總和證書更新,是否用盡主管機關允許的所有方法?現行原則是確保船舶盡可能接受強制性法定核對總和入級制度的核對總和認證,因此需盡可能多採取主管當局允許措施,以完成檢驗,例如可個案考慮船旗國同意其他船級社的驗船師。

二、對每個符合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的案例,應審查有關船舶現有資料及其歷史,作為考慮有關船舶狀況的替代證據,以代替完成檢驗,並向船旗國提出建議。參考資料可能包含船級社記錄、港口國監督記錄及船舶公司表現等,如根據以上表現,確定不能通過替代措施滿足檢驗要求,則不建議船旗國延長證書或延遲檢驗。

三、在不改變公約及規則本身前提下,考慮如何滿足公約及規則要求,海事公約是基於事實及技術及對其目的全面審查基礎所制定,並制定具體措施以滿足目的,要確保步驟二的證據及建議與公約及規則目的一致。

四、使用基於公認檢驗程式驗證要求(為每個船級社/RO定制的)。為支持條例及要求意圖,而提出前述證據,將需提交給船旗國,供其審查及決定延長證書或背書有效期決定。該過程機制可依賴將公約法定要求轉化為RO驗船師用來確定船舶是否符合這些公約程式。每個RO程式適當反映授權公約規定,因此,進一步決定細節,應留給相關的RO。

五、考慮其他證據評估符合性:信任(對實際情況的描述有多準確)、耐久性(即需重新驗證前,此證據可被認為多長時間有效),假使在整個延期期限內無法保持證據有效性,則船舶應於確定時間點,完成IMO公約及分類要求規定的全套檢驗。

六、以一份完整文件證明延期期限及任何服務限制的依據。由船東、船旗國提供及從RO及PSC記錄中獲得證據及RO記錄評估證據及船旗國建議,需執行反映前述注意事項設置的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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