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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 2020年12月26日 一版

2020-12-26 02:55    作者:編輯部   來源:台灣新生報   VIEW: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間團體多年來不斷倡議,希望民法成年年齡從現行的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朝野立委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呼應社會期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五日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初審通過朝野立委與行政院、司法院所提版本,將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規定,改為「滿十八歲為成年」。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本案。三讀通過條文重點,除規定民法滿十八歲為成年,另也通過多項配套條文,例如原訂婚年齡為「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改為「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此外,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的社會衝擊,這次也三讀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相關緩衝期條文,明定上述條文從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而屆時未滿二十歲者,已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的權利、利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繼續享有到二十歲。

另外,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行政院、朝野立委也針對所得稅法、人民團體法等案提出修法版本,將條文中有提及「年齡」規定的條文文字,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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